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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凡在一区内有两个支部以上,市或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派员赴该区召集党员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区委员会(简称区委)。 第四十八条 区委员会人数,由党员大会决定之;但须经市或县委员会之同意。 第四十九条 凡不能成立区委员会区域内之支部,由区委员会或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其附属邻近之区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市或县委员会。 第五十条 区之划分,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之。 第五十一条 区委员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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