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凡在一区内有两个支部以上,市或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派员赴该区召集党员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区委员会(简称区委)。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