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五十条 区之划分,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之。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