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凡不能成立区委员会区域内之支部,由区委员会或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其附属邻近之区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市或县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