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第三条 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总纲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