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