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签注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