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