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