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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第八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决定是否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对各部门规章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说明不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的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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