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规章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主办部门以及计划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