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补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认为确有立项必要的,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