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立法条件成熟或者具有迫切立法需要的; 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 具有较长效力期限,短期内不会频繁修改的; 效力等级要求较高,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法有效规范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