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