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现行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