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规章修改的建议由规章起草部门向法制部门提出,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