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