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