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