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