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拒绝协助或干扰复议机构进行正常的复议活动的;
拒绝提供复议答辩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证据的;
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拒绝协助或干扰复议机构进行正常的复议活动的;
拒绝提供复议答辩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证据的;
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