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并直接标明或者以适当方式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等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