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七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异地发生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的派出机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违法行为人所…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承办中国保监会委托的事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定期报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