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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派出机构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