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派出机构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