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负责向中国保监会转呈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