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六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信息,协调政策,不断完善保险业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业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保险信访投诉。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监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负责向中国保监会转呈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