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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信息,协调政策,不断完善保险业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