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承办中国保监会委托的事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