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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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