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