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