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认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操守等不符合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等的要求,可责令保障基金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认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不符合有关业务要求,可责令保障基金公司予以更换。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可向保障基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开户银行,保监会可要求更换;对未经核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保监会可要求关闭。 第四十二条 对保障基金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监会可要求保障基金公司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