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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获知下列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保障基金发生重大损失;

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发生法律诉讼;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等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托管机构发生的影响保险保障基金资金安全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保监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