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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信息: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上月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使用信息,包括反映当月存款明细变化的保险保障基金报表和月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变动情况等;

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每年6月30日前,向各保险公司披露保障基金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保险保障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保监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