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可向保障基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