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认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操守等不符合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等的要求,可责令保障基金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