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发出《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