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