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