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发出《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二、三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