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