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