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