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第十九条 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管辖。 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管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