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副本及其他证据的附件。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副本及其他证据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