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 听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