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听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组成;两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决定。

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