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主持人和记录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案调查和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主持人和记录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案调查和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