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处罚建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