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长(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或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