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长(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或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