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